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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原簡上附民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 告 賴文昌被 告 田耀天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10時10分辯論終結,有該案錄音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查,原告於參與完審判程序後,方於12月30日11時32分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與日期時間章可佐,是依前述說明,原告所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又本件判決僅為程序判決,尚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