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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原簡字第 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原簡字第3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文澤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5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文澤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文澤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暨被告前有妨害兵役之前科素行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駱思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5213號被 告 陳文澤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澤明知其係高雄市後備指揮部編號博愛甲字第211204號

(04)-0148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依該教育召集令其原應於民國114年11月1日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鳳雄營區向澎湖縣後備旅第五營步兵第三連報到,該召集令業於114年10月18日由員警送至陳文澤位在鳳山區青年路二段598巷8號之2樓戶籍地,由陳文澤本人簽收。詎陳文澤獲悉其應受教育召集後,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未向上開召集部隊報到。

二、案經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澤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115年1月22日後高雄動字第1150001175號函暨所附之移送報告書、受領回執、澎湖縣後備旅函文及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函文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文澤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駱思翰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