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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原簡字第 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原簡字第8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永泰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軒宇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0257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5年度原易字第7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廖永泰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所憑證據㈠廖永泰與郭欣芳為夫妻,2人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

之家庭成員關係,廖永泰前因對郭欣芳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核發114年度家護字第158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廖永泰不得對郭欣芳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與騷擾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下稱本案保護令)。廖永泰雖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仍基於違反保護令及毀損犯意,於115年3月22日1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0號前,徒手撂倒郭欣芳後,扯下郭欣芳隨身背包,並以掐郭欣芳脖子之方式阻止郭欣芳取回隨身背包,致郭欣芳隨身背包之背帶斷裂而喪失原本效用,足生損害於郭欣芳,且以前開手段違反本案保護令。

㈡認定犯罪事實之所憑證據如附件證據名稱及卷宗代號對照表

所示。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行為人之行為對

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行為人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故若行為人所為,顯已超出使被害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經查:

⒈被告廖永泰於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實施前述違反保護令

之行為,實足使告訴人郭欣芳感到精神上痛苦畏懼之程度,依前揭說明,被告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與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犯罪目的單一,並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情形,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⒉復依上開說明,倘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

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是公訴意旨就被告本案犯行,另論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罪,容有誤會,併此指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受有本院保護令

之禁令,卻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家庭糾紛,率爾違反本案保護令,顯然欠缺法紀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復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生活經濟狀況(涉及被告隱私,故不揭露,原易卷第33頁)暨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原簡卷第21至25頁)所揭示之被告先前違反本案保護令等前科素行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簡弓皓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附件:

卷宗代號對照表 一、偵卷:雄檢115年度偵字第10257號卷宗 二、聲羈卷:本院115年度聲羈字第192號卷宗 三、原易卷:本院115年度原易字第7號卷宗 四、原簡卷:本院115年度原簡字第85號卷宗 證據名稱 一、書物證 ㈠本案保護令(偵卷第29頁)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偵卷第31頁) ㈢現場照片(偵卷第33至37頁) ㈣家庭暴力通報表(偵卷第149至150頁) ㈤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報告(偵卷第227至236頁) 二、告訴人郭欣芳證述:115年3月22日警詢筆錄(偵卷第23至27頁) 三、被告歷次陳述 ㈠115年3月22日調查筆錄(偵卷第15至20頁) ㈡115年3月22日偵訊筆錄(偵卷第177至178頁) ㈢115年3月22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5至27頁) ㈣115年5月14日訊問筆錄(原易卷第31至35頁)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