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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原易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易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永泰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軒宇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0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永泰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可佐,已足以認定其犯行,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