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子軒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324號、第29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子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陳一誠法 官 戴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