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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刑補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刑補字第2號補償請求人即受判決人 陳宗侖上列補償請求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所為之刑事補償決定書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刑事補償決定書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當事人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刑事補償決定書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誤載為如附表「原當事人欄」所示之記載,惟就補償請求人之姓名等其他年籍資料均為正確記載,且原刑事補償決定書所載無罪確定判決案號亦與其法院前案紀錄表相符,有該無罪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此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刑事補償決定書對象之同一性,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原決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玲附表:

原當事人欄 更正後內容 民國89年11月27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市○○區○○路000號之3 民國73年11月9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屏東縣○○鄉○○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6樓之6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