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八方達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被 告 兼代 表 人 張明源被 告 尤環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勁宇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八方達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張明源、尤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前開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