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晉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晉榮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17時55分許,為警查獲其持有供己施用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檢驗,確實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無訛。而被告因另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將上開扣案毒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114年7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114年度毒偵字第4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而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皆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編號1)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餘淨重0.82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94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538號卷第49頁) 113年安保字第132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538號卷第37頁) 二 海洛因 (含包裝袋;編號2) 1包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餘淨重0.247公克) 113年毒保字第44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538號卷第47頁) 三 海洛因 (含包裝袋;編號3) 1包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餘淨重0.32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