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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連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連發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23、24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於翌日10時30分因偵辦其販賣毒品一案時一併查獲之事實,業經被告自白不諱,並有甲基安非他命7包(毛重共計4公克)。經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維持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5號判決而確定,而本院前揭判決,認為本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與販賣毒品無關,遂未予宣告沒收銷燬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前揭判決各1份存卷可查。

㈡、另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又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抽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至檢察官聲請意旨雖誤引94年修法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等規定,復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而應予以更正、補充。然經核其聲請事實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7包 (合計毛重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7包抽1,編號7,檢驗後淨重0.41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聲沒卷第13頁) 113年安保字第79號扣押物品清單(聲沒卷第15頁)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