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家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家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案件分別扣得:㈠白色粉末2包經送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㈡白色粉塊狀3包送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白色結晶9包經送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認確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2、83號、114年度撤緩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2包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包抽1,驗後淨重10.365公克;2包檢驗前總毛重0.76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59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997號卷第49頁) 112年毒保字第331號扣押物品清單 (112年度毒偵字第1997號第43頁) 二 海洛因 (含包裝袋) 3包 粉塊狀檢品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後合計淨重0.98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1040號鑑定書 (112年度偵字第31687號卷第69頁) 112年毒保字第241號扣押物品清單 (112年度偵字第31687號第41頁) 三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9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9包抽1,編號4,驗後淨重28.871公克;9包檢驗前總毛重47.4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3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12年度偵字第31687號卷第57頁) 112年安保字第761號扣押物品清單 (112年度偵字第31687號第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