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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慧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慧汝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依托咪酯菸彈3顆、海洛因2包,經送驗後,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因其業於114年11月3日死亡,故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655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608、3045、37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菸彈3顆、粉末檢品2包,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後淨重0.60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6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年度偵字第16551號卷第27頁) 114年安保字第788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偵字第16551號卷第47頁) 二 依托咪酯菸彈 3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3顆抽1,編號1,驗後毛重5.282公克;3顆檢驗前總毛重16.500公克) 三 海洛因 (含包裝袋) 2包 粉末檢品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合計0.36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6月6日調科壹字第11423913630號鑑定書(114年度偵字第16551號卷第29頁) 114年度毒保字第142號(114年度偵字第16551號卷第35頁)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