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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7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翁進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進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續字第22號、114年度偵續字第1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14年5月15日、114年1月20日、113年2月25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故應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759號、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4、15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在卷可佐。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屬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鑑定結果 證據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3包(驗前毛重0.83公克) 抽取1包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1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安保字第327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見113年度毒偵字第766號卷第39、45頁)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84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88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662號卷第67頁)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087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4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0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36號卷第45頁)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