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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清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肆點參肆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清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6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另分別於112年11月5、13、16日、113年4月21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6月26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813、299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91、781、1316號為行政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各1份在卷可佐。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各為3.53公克、0.812公克,合計為4.34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4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聲沒卷第6頁),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