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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馬英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1年3月31日為警查獲,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29號判處罪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惟上開判決內未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諭知沒收銷燬;又被告於同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1年毒聲6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如附表證據欄所載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均屬違禁物;另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鑑定結果 證據 1 毒品咖啡包 305包(註) 微量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7月5日刑鑑字第1110044010號鑑定書(見執聲卷第21-23頁) (註)111年度安保字第68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咖啡包357包加上編號6之咖啡包3包,共360包,於判決中沒收55包,餘305包為本次沒收範圍。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前毛重9.5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87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執聲號卷第26頁)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