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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銘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銘怡施用第二毒品案件,為前案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效力所及。爰將上開扣案之菸彈3顆【115安保88】,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緝字第1186號、115年度毒偵字第7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於114年10月14日中午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5年4月28日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367號、114年度偵字第33821號、115年度毒偵字第715號為行政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在卷可佐。

㈡前開案件中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菸彈3顆,經送驗結果,均檢

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菸彈 B00000000 1顆 電子菸菸彈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檢驗後毛重5.01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9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14年度偵字第33821號卷第47頁) 115年安保字第88號扣押物品清單 (114年度偵字第33821號第55頁) 二 菸彈 B00000000 1顆 電子菸殘渣菸彈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檢驗後毛重5.257公克) 三 菸彈 B00000000 1顆 電子菸殘渣菸彈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檢驗前毛重4.448公克)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