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暐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72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業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65號判決確定。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3包,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員警因偵辦被告涉嫌販賣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民

國108年3月31日14時51分許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2包、白色粉末1包。嗣檢察官就被告上開販賣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38號審理後,判處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公訴不受理,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68號判決撤銷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暨定執行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8月、無罪,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26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無罪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其他上訴駁回確定。而前開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則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112年5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各刑事判決書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而前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2包、白色粉末1包,經送

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聲請意旨僅就第二級毒品部分聲請沒收,未聲請沒收「銷燬」,雖有未恰,而應予更正、補充,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檢體用罄)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6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46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08年度偵字第6861號卷第233頁) 108年安保字第383號扣押物品清單 (108年度偵字第6861號卷第153頁) 二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檢體用罄) 三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粉末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01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6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4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08年度偵字第6861號卷第231頁) 108年毒保字第174號扣押物品清單 (108年度偵字第6861號卷第161頁)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