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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秋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秋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移送偵辦後,因其業於民國114年9月8日死亡,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344、345號、115年度撤緩偵字第20號、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提示簡表在卷足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送驗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00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97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113年度毒偵字第3339號卷第25頁),足認為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包括檢驗後檢體用罄之該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