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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泰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泰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毒品及玻璃球吸食器,經檢驗均含有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李泰緯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192、1643、1725、2520、27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㈡本案扣得【附表】編號一、三至七所示之白色結晶5包及玻璃

球吸食器2組,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為據,足認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及吸食器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此部分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另扣得【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

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警刑偵一字第1148012646號卷第5頁、114年度毒偵字第1192號卷第15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業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已如前述,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準此,本院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吸食器1組單獨宣告沒收之。是此部分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檢察官雖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附表】編號二所示吸食器1組,惟該吸食器1組,並未送檢驗而有殘餘毒品之成分,自僅能諭知沒收,而無法諭知銷燬之,併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檢驗結果 鑑定書 備註 案號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後淨重1.2570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6日成分鑑定報告書(114年度毒偵字第1192號卷第59頁) 115年度安保字第57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192號卷第171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1192號 二 吸食器 1組 115年度檢管字第13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192號卷第163頁) 三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編號4)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後淨重0.62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415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年度毒偵字第1725號卷第106頁) 114年度安保字第100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725號卷第103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1725號 四 玻璃球吸食器 B00000000 (編號5)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度檢管字第2587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725號卷第113頁) 五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後淨重0.13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8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年度毒偵字第2520號卷第39頁) 114年度安保字第1264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520號卷第49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2520號 六 玻璃球吸食器 B00000000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度檢管字第328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520號卷第47頁) 七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2包 (檢驗前總毛重4.790公克)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抽1,編號2,檢驗後淨重3.515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7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478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年度毒偵字第2711號卷第29頁) 114年度安保字第89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711號卷第27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2711號 (聲請書誤載為114年度毒偵字第1192號,予以更正)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