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承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承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認確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84、185號、115年度撤緩毒偵續緝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1.0479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9日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814D148(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92號卷第44頁) 114年安保字第750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毒偵續字第21號卷第105頁) 二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2.3020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9日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814D149(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92號卷第45頁)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