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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伯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1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4年度緩字第1503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大麻1包及含微量大麻之菸草1包(114年度毒保字第206號),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高雄地檢署檢察

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報告書等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查及執行卷宗屬實。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乾燥碎葉2包,經送檢驗,確均檢出第

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又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未聲請沒收「銷燬」,雖有未恰,惟本

院依聲請為職權認定,認尚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大麻 (含包裝袋) (編號1) 1包 乾燥碎葉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 (驗餘重量2.4718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30日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A18D015(執聲卷第27頁) 114年毒保字第206號扣押物品清單(執聲卷第13頁) 二 大麻 (含包裝袋) (編號2) 1包 乾燥碎葉,含菸絲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 (驗餘重量2.1627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30日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A18D016(執聲卷第29頁)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