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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恩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陸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恩芯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警於民國113年8月25日盤查,並扣得其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67公克),該扣案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50、151號、115年度毒偵字第12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067公克,有卷附114年度安保字第46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9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18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21號卷第27頁、第31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