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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姿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姿盈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113年度毒偵字第2558號),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114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於114年8月14日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被告另於113年8月23日4時18分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113年9月2日11時許、113年10月6日9時17分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114年4月22日2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犯行,為前案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558、3020號、114年度偵字第7240號、114年度毒偵字第8、13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本案)等情,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案號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3包 (合計毛重7.56公克)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包抽1,編號1,檢驗後淨重3.55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9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26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558號卷第121頁) 114年安保字第36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2558號卷第117頁) 113年度毒偵字第2558號 二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2包 (檢驗前總毛重2.010公克)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包抽1,編號1,檢驗後淨重1.16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05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卷第105頁) 114年安保字第665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卷第97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