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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玫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壹顆(檢驗後毛重肆點捌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玫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至該案之扣案物菸彈1顆,業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於115年5月6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出所,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4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被告另於114年10月7日17時許、114年10月17日8時30分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犯行,為前案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675號、115年度毒偵字第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本案)等情,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本案扣得之菸彈1顆,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一情,有115年度安保字第557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57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115年度毒偵字第113號卷第7、65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