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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7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志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1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肆肆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志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111年3月15日為警查獲),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69號判處罪刑,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惟上開判決認扣得之海洛因1包與該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關,故未於判決內諭知沒收銷燬;另被告於同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2年12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刑事判決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送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44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60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執聲卷第2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