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壹顆(檢驗後毛重伍點貳玖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煜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依托咪酯現已列為第一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所扣案之依托咪酯(菸彈)1支,檢出依托咪酯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嫌違法行為地在高雄市大寮區,係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丙帕酯經行政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修正公告為第一級毒品,於同年月00日生效,故於沒收時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以第一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四、經查:㈠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移送偵辦後,因其業
於民國115年4月19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4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
㈡前開案件扣得菸彈1顆,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
酯,驗後毛重5.290公克,有卷附115年度安保字第908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5年4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218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5年度毒偵字第1401號卷第99頁、第101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