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政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無故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1.87公克、1.869公克、0.528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6.451公克、3.318公克、0.432公克)。經查扣案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110年1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而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分別檢
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皆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檢察官聲請意旨誤引94年修法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等規定,復漏未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均有未恰,而應予更正、補充,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案號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 碎塊狀檢品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餘淨重1.8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8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823018310號鑑定書(108年度毒偵字第2225號卷第111頁) 108年毒保字第347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毒偵字第2225號卷第105頁) 109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 二 海洛因 (含包裝袋)(編號1、2) 2包 白色粉塊 檢出成分海洛因 (淨重1.8969公克,驗餘量1.893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7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08年度毒偵字第2938號卷第35頁) 109年毒保字第18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毒偵字第2938號卷第57頁) 109年度毒偵緝字第44號 三 海洛因 (含包裝袋)(編號3) 1包 白色粉末摻雜黃色顆粒1包 檢出成分海洛因 (淨重0.5287公克,驗餘量0.5248公克) 四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後淨重0.42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12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85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8年度毒偵字第3187號卷第43頁) 108年安保字第1003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毒偵字第3187號卷第39頁) 108年度毒偵字第3187號 五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後淨重6.44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5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13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1024號卷第63頁) 109年安保字第281號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毒偵字第1024號卷第53頁) 109年度毒偵字第1024號 六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後淨重3.30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