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8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宗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呂宗輝於民國113年12月8日11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查獲持有甲基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1個,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而被告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將上開扣案毒品、吸食器,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5年4月30日執行完畢,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㈡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及吸食器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後淨重0.038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01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卷第53頁) 114年安保字第725號扣押物品清單 (114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第57頁) 二 吸食器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14年檢管字第2020號扣押物品清單 (114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第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