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于富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1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38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57號于富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殘渣袋1個、注射針頭1個」,亦經檢驗結果均含有毒品,係屬違禁物,亦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高雄地檢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5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報告書等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查及執行卷宗屬實。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殘渣袋1個、注射針筒1支,經送檢驗
,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又上開殘渣袋及針筒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殘渣袋 1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檢驗前毛重0.25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84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3382號卷第61頁) 111年檢管字第333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3382號卷第59頁) 二 注射針筒 1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