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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耀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哈密瓜綠毒錠肆顆(均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壹點柒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耀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之哈密瓜綠毒錠4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8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原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惟本院認扣得之哈密瓜綠毒錠4顆為前案所餘,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行為應為前案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吸收,而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668號簽結在案,有上開判決及簽呈在卷可佐。而上開扣得之哈密瓜綠毒錠4顆,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各為0.312公克、0.501公克、0.506公克、0.479公克,合計1.798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3年4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484號、113年5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6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見聲沒卷第19-2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