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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龍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龍男涉犯施用毒品罪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㈠白色粉末1包、針筒2支;白色結晶1包、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驗結果,前2者確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後2者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㈡白色粉末3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㈢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又上開扣案㈠針筒2支、玻璃球吸食器1組,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請一併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115年3月25日釋放出所轉另案執行,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均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針筒及吸食器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檢驗後淨重0.03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4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22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506號卷第103頁) 115年毒保字第33號扣押物品清單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506號卷第125頁) 二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044公克) 115年安保字第185號扣押物品清單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506號卷第113頁) 三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5年檢管字第412號扣押物品清單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506號卷第101頁) 四 針筒 1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五 針筒 1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六 海洛因 (含包裝袋)(編號1、2) 2包 白色粉末檢品 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餘合計淨重3.62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4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9090號鑑定書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315號卷第205頁) 高雄地檢署114年毒保字第344號扣押物品清單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712號卷第101頁) 七 海洛因 (含包裝袋)(編號3) 1包 米白色粉末檢品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餘淨重0.13公克) 八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檢驗後淨重0.035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4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0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484號卷第129頁) 高雄地檢署114年毒保字第345號扣押物品清單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712號卷第103頁)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