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士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士億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114毒偵1717號案件中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於114毒偵2905號案件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個,經送鑑定之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115年5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而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分別檢
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等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皆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編號1) 1包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餘淨重0.42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4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76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年度毒偵字第1717號卷第37頁) 114年毒保字第177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毒偵字第1717號卷第43頁) 二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編號2)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餘淨重0.285公克) 114年安保字第625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毒偵字第1717號卷第45頁) 三 菸彈 1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驗後毛重6.04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417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年度毒偵字第2905號卷第39頁) 114年安保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毒偵字第2905號卷第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