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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榮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榮俊涉嫌施用、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本案扣案物檢品14包(共計毛重7.6公克)及電子菸彈2顆(毛重5.35公克、

5.48公克)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於115年2月26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出所,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6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被告另於114年12月30日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為前案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9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本案)等情,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等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檢察官聲請意旨誤引94年修法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等規定,而應予更正、補充,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1) 1包 (粉塊狀檢品,驗後淨重3.70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5年4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523907200號鑑定書(115年度毒偵字第904號卷第87頁) 115年度毒保字第75號(115年度毒偵字第904號卷第59頁) 二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2至14) 13包 (粉末檢品,驗後合計淨重1.23公克) 三 菸彈 2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2顆抽1,驗後毛重5.121公克;2顆檢驗前毛重分別為5.35公克、5.48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5年2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98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5年度毒偵字第904號卷第67頁) 115年度安保字第356號(115年度毒偵字第904號卷第61頁)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