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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瓊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瓊慧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15年4月8日釋放出所。爰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12安保859】、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112檢管2647】,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而該包裝袋及吸食器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28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2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1651號卷第41頁) 112年安保字第859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1651號卷第43頁) 二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2年檢管字第2647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1651號卷第45頁) 三 殘渣夾鏈袋 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毛重0.208公克)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