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豐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玖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壹點伍零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豐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海洛因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販賣毒品案件(於民國109年9月1日為警查獲),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9年度偵字第18126、214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被告於同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5、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①前開案件扣得之粉塊狀檢品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92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9月28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648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聲沒卷第12頁);②另扣得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1.50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9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8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存卷可查(見聲沒卷第11頁),故上開①、②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