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敏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敏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114年毒偵緝字第40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200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大麻1包、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及114毒偵緝字第40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92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55年度台非字第176 號判例參照),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之規定雖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然仍屬刑法規定之範疇,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扣案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05、406、407、408、409、410、4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白色結晶2包、玻璃球吸食器
1組、植物1包、粉末檢品1包及粉塊狀檢品2包,經檢驗結果均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而扣案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結果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然該扣案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毒品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9號裁定沒收銷燬並已於114年12月26日沒收銷燬在案,有卷附該刑事裁定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即不得再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2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抽1,編號4,檢驗後淨重3.086公克;2包檢驗前總毛重3.88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014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3200號影卷第67頁) 115年度安保字第774號扣押物品清單(115年度聲沒字第146號卷第11頁) 二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5年度檢管字第1940號扣押物品清單(115年度聲沒字第146號卷第5頁) 三 大麻 (含包裝袋) (編號6) 1包 植物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驗後淨重0.088公克) 115年度毒保字第164號扣押物品清單(115年度聲沒字第146號卷第9頁) 四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1) 1包 粉末檢品 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後淨重1.50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5年6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523912530號鑑定書(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31號卷第7頁) 115年度毒保字第163號扣押物品清單(115年度聲沒字第146號卷第7頁) 五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2、3) 2包 粉塊狀檢品 經檢驗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後合計淨重1.69公克) 六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469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3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096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年度毒偵字第292號影卷第49頁) 114年度安保字第270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毒偵字第292號影卷第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