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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柏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柏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之大麻2包(107年度毒保字第229號,檢驗後淨重合計2.56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員警因偵辦被告涉嫌販賣毒品案件,於民國107年3月6日12時

35分許扣得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9包、甲基安非他命(梅錠)1片、甲基安非他命(乾葉)1包及如附表所示之乾葉2包。嗣檢察官就被告上開販賣毒品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41號審理後,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並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9包、甲基安非他命(梅錠)1片、甲基安非他命(乾葉)1包均沒收銷燬,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56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宣告刑及定執行刑部分,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8、329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4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是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緝字第1166、1167號簽結,有上開各刑事判決書、緩起訴處分書及簽呈附卷可憑。

㈡而前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乾葉2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

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 鑑定書 備註 一 大麻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乾葉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驗後淨重0.42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5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32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07年度偵字第5144號卷第125頁) 107年毒保字第229號扣押物品清單 (107年度偵字第5144號卷第128頁) 二 大麻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乾葉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驗後淨重2.137公克)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