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嘉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亨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4366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300號),經檢察官予以簽結。惟114年度毒偵字第4366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予以更正)1包,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該案查扣之藥鏟1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一併聲請沒收;114年度毒偵字第1300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予以更正)1包,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嫌違法行為地均在高雄市鳳山區,係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有明文規定。

四、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117號、114年度毒偵字第8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另於114年4月20日15時許(114年度毒偵字第1300號)及於114年6月21日15時59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114年度毒偵字第4366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分別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300號、114年度毒偵字第4366號為行政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在卷可佐。

㈡本案扣得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檢驗結果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為據,足認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此部分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另扣得附表編號三所示之藥鏟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114年度偵字第21003號卷第12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前揭施用毒品犯行業經檢察官簽結,已如前述,從而亦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準此,本院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規定,將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藥鏟1支單獨宣告沒收之。

五、綜上,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後淨重0.15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34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年度毒偵字第1300號卷第17頁) 114年安保字第693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毒偵字第1300號卷第13頁) 二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後淨重0.01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8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539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年度偵字第21003號卷第123頁) 114年安保字第1593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偵字第21003號卷第139頁) 三 藥鏟 1支 114年檢管字第4139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偵字第21003號卷第153頁)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