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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執聲字第1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4年度緩字第1997號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15年8月26日期滿。扣案之物(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902包,總毛重2397.34公克、愷他命4包,總毛重26.3公克),為供犯罪所用,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嫌違法行為地在高雄市鳳山區,係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欲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原則上雖應於有罪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然於犯罪行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對於行為人為不起訴處分時,或經起訴後因上開原因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因未為有罪之判決,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自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屬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被告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55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如附表「鑑定結果及說明」欄所示,其合計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依上開說明,上開物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第三級毒品,無從與包裝完全析離,屬毒品之一部分,爰併予宣告沒收。至鑑定時取樣部分,因於檢驗後已耗盡不存,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永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及說明 鑑定書 備註 一 毒品咖啡包 (黑色包裝;編號A1~A300) 300包 合計毛重891.38公克 抽取編號A8鑑定: ⒈經檢視內含灰色粉末。 ⒉淨重1.61公克,取1.15公克鑑定用罄,餘0.46公克。 ⒊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⒋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26日刑理字第1146023357號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15554號卷第103至105頁) 114年安保字第401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偵字第15554號卷第97頁) 二 毒品咖啡包 (白綠色包裝;編號B1~B416) 416包 合計毛重1151.23公克 抽取編號B48鑑定: ⒈經檢視內含淡褐色粉末。 ⒉淨重1.89公克,取1.04公克鑑定用罄,餘0.85公克。 ⒊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及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⒋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 三 毒品咖啡包 (白色包裝;編號C1~C112) 112包 合計毛重145.6公克 抽取編號C110鑑定: ⒈經檢視內含灰色粉末。 ⒉淨重1.54公克,取0.88公克鑑定用罄,餘0.66公克。 ⒊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及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⒋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8%。 四 毒品咖啡包 (彩色包裝;編號D1~D74) 74包 合計毛重209.13公克 抽取編號D41鑑定: ⒈經檢視內含橘灰色粉末。 ⒉淨重1.92公克,取0.84公克鑑定用罄,餘1.08公克。 ⒊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⒋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9%。 五 愷他命 (含包裝袋) 4包 合計毛重26.3公克 白色結晶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4包抽1,編號13,檢驗後淨重20.459公克) 單包純度約85.1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7.437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純度計算所得)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11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15554號卷第161頁) 114年安保字第901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偵字第15554號卷第149頁)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