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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尚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至六、九至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一至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即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七、八所示之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呂尚融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115年1月26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五所示之白色結晶2包、白色結晶2包

,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均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固有未洽,然經核其聲請事實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並逕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三、四、六、九、十、十一至十三所示之

菸彈1顆、菸彈1顆、菸彈2顆、菸油1罐、菸油1罐、菸彈1顆、菸彈1顆、菸彈1顆,經送鑑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等成分等情(詳如附表所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86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11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8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年6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8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25日刑理字第1136158374號鑑定書;上開鑑定書雖記載「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為第三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為第二級毒品」,然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業經行政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修正為第一級毒品,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故逕依上開公告予以改定毒品分級),屬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固有未洽,然經核其聲請事實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並逕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十四、十五所示之空菸彈2顆、菸彈加熱器4

支,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7字第11472131300號卷第5頁、臺灣橋頭地檢署,下稱橋頭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0366號卷第108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因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1項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已如前述,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準此,本院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上開扣案之如附表編號十四、十五所示之空菸彈2顆、菸彈加熱器4支單獨宣告沒收之。㈤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吸食器及藥鏟2組,被告於警詢

時供稱為吳曜宏所有,又未經送驗,卷內復無證據證明為供被告施用毒品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菸油1罐、菸油1罐,被告固供稱為其所有,然並未供陳係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卷內復無證據證明為供被告施用毒品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二、七、八所示之吸食器及藥鏟2組、菸油1罐、菸油1罐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案號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2包(合計毛重0.79公克)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抽1,編號1,驗後淨重0.208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64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033號卷第129頁) 113年安保字第1187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2033號卷第121頁)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42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796號)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43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2033號) 二 毒品吸食器及藥鏟 2組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3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度毒偵字第2033號卷第37至41頁) 三 菸彈 1顆 檢出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驗後毛重5.56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86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卷第55頁) 115年安保字第1226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卷第51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橋頭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736號) 四 菸彈 1顆 檢出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驗後毛重5.125公克) 五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2包(檢驗前總毛重6.52公克)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抽1,驗後淨重5.35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8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年度毒偵字第565號卷第55頁) 114年安保字第217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毒偵字第565號卷第57頁)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41號 (114年度毒偵字第565號、橋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05號) 六 菸彈 2顆 檢出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2顆抽1,驗後毛重6.541公克;3顆檢驗前總毛重6.842公克) 114年安保字第218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毒偵字第565號卷第49頁) 七 菸油 (編號A2) 1罐 (驗前毛重28.32公克) 淡黃色液體 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等常見毒品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25日刑理字第1136158374號鑑定書(114年度毒偵字第565號卷第69至71頁) 114年檢管字第3286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毒偵字第565號卷第73頁) 八 菸油 (編號A3) 1罐 (驗前毛重39.08公克) 淡黃褐色液體 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等常見毒品成分 九 菸油 (編號A1) 1罐 (驗前毛重42.07公克) 淡黃色液體 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微量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等成分 114年安保字第1265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毒偵字第565號卷第75頁) 十 菸油 (編號A4) 1罐 (驗前毛重16.46公克) 淡黃褐色液體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等成分 十一 菸彈 (編號1) 1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驗後淨重0.62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38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4年度毒偵字第3606號卷第155至157頁) 115年安保字第575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毒偵字第3606號卷第161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3606號(橋頭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520號) 114年度毒偵字第4040號(橋頭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826號、橋頭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0366號) 115年度毒偵字第39號(114年度偵字第37449號) 十二 菸彈 (編號2) 1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驗後淨重1.230公克) 十三 菸彈 (編號3) 1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驗後淨重0.169公克) 十四 空菸彈 2顆 115年檢管字第1443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毒偵字第3606號卷第159頁) 十五 菸彈加熱器 4支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