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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崇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崇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及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丙帕酯、丙帕酯異構物經行政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修正公告為第一級毒品,於同年月00日生效,故於沒收時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以第一級毒品沒收銷燬之。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5年3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8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另於114年5月13日、114年4月26日、114年8月17日、114年10月29日0時19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115年1月14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5年4月21日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650、2765、2991號、115年度毒偵字第14、408、1157號為行政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各1份在卷可佐。

㈡、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丙帕酯異構物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存卷可稽,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之容器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是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物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至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114年度毒偵字第2765號卷第9頁、114年度毒偵字第2991號第19頁、115年度毒偵字第14號第13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前揭施用毒品犯行業經檢察官簽結,已如前述,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準此,附表編號4至7所示物品應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㈣、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永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證據 案號 1 電子菸菸彈 1顆(驗後毛重5.753公克)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41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8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1650號 2 殘渣罐 3個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5年3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059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18頁) 115年度毒偵字第408號 3 電子菸菸彈 1顆(驗後毛重5.6公克)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9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3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13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2991號 4 菸彈機殼 1組 無 114年度檢管字第363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11頁) 5 殘渣袋 1個 無 114年度檢管字第245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9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2765號 6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無 115年度檢管字第232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15頁) 115年度毒偵字第14號 7 藥鏟 1個 無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