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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不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前毛重陸佰陸拾壹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查獲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裹,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後,因查無犯罪嫌疑人,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簽結在案。惟上開扣案之大麻,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亦查無其他犯罪嫌疑人時),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因屬無主之違禁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單獨予以宣告沒收。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14年8月14日查獲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裹,收件人係「YANG SHI XU」,收件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0號」,惟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投遞時,該址管理室以未載明實際收貨樓層及查無「YANG SHI XU」之人為由,不予簽收,經投遞郵差開立招領單,逾2個月無人出面領取;又該收貨電話為「00-0000000」,申登人為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實際使用者為嘉義兆品酒店,與上開住址查無關聯,僅憑發遞單所載資訊,難以查明實際收貨者。本件因查無其他涉嫌人,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他字第5411號予以簽結在案,有該簽呈附卷為憑。本案扣得之菸草狀檢品1包(驗前毛重合計66

1.18公克,內含122小包),送驗後經隨機抽取16包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0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4239248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他卷第41頁),足認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