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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耀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壹點貳捌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耀陞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簽結,而前開案件尚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9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於114年6月21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故無再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424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等在卷可佐。而本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1.287公克,有115年度安保字第134號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7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45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聲沒卷第11頁、第15頁),足認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