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東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東宏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後淨重合計0.526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合計0.185公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皆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編號1) 1包,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餘淨重0.37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5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84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1501號卷第71頁) 113年毒保字第193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1501號卷第73頁) 二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編號2) 1包,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餘淨重0.151公克) 113年安保字第541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1501號卷第61頁) 三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餘淨重0.15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1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767號卷第71頁) 115年毒保字第46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2767號卷第61頁) 四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餘淨重0.034公克) 115年安保字第228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2767號卷第63頁) 五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餘淨重0.18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4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82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869號卷第89頁) 112年毒保字第118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869號卷第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