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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韓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韓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茶包4包,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欲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原則上雖應於有罪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然於犯罪行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對於行為人為不起訴處分或經起訴後因上開原因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因未為有罪之判決,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自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22

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附卷可憑。

㈡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植物3包,送驗結果

,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詳如附表),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未聲請沒收「銷燬」,雖有未洽,惟本院依聲請為職權認定,認尚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植物1包,聲請意旨雖亦併為聲請

宣告沒收。惟查,上開扣得之植物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編號三所示),聲請意旨逕認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大麻,顯屬誤會。從而,附表編號三之植物1包,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表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書轉碼編號)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大麻 (含包裝袋) B00000000 2包 (檢驗前總毛重2.6公克) 植物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包抽1,檢驗後淨重0.45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2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57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度他字第9125號卷第165頁) 113年毒保字第61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他字第9125號卷第157頁) 二 大麻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植物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檢驗後淨重0.69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53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度他字第9125號卷第167頁) 三 植物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驗餘淨重0.874公克)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