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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模擬槍參支(模擬槍編號:一一四一九之一、二、三)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瑞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M1911手槍2支、仿AK47步槍1支,均屬模擬槍,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之1條第1項,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而該條例同條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4年度偵字第358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查扣之模擬槍3支,經送請鑑定後,其鑑定結果認:「㈠送鑑槍枝(模擬槍編號11419-1)認係仿自動步槍製造之槍枝,金屬材質之上、下機匣及槍管,槍管內具阻鐵且外徑≧8mm;具有金屬材質之槍機、擊錘、裝填子彈之機構裝置等,具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符合』模擬槍結構要件。

㈡送鑑槍枝(模擬槍編號11419-2)認係仿半自動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金屬材質之槍身、滑套及槍管,槍管內具阻鐵且外徑≧8mm;具有金屬材質之槍機、擊錘、裝填子彈之機構裝置等,具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符合』模擬槍結構要件。㈢送鑑槍枝(模擬槍編號11419-3)認係仿半自動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金屬材質之槍身、滑套及槍管,槍管內具阻鐵且外徑≧8mm;具有金屬材質之槍機、擊錘、裝填子彈之機構裝置等,具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符合』模擬槍結構要件。」,有115年度槍保字第15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4年9月23日高市警保字第11436565400號函暨所附模擬槍檢視紀錄表、槍枝檢視照片、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等在卷可證(見偵卷第51頁、第57-77頁)。又公告查禁之模擬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扣案模擬槍3支確屬違禁物無訛,依前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