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會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會心涉嫌施用第二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簽結。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113安保101】,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5年2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6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於112年12月9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15年2月24日以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3、54、55號為行政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在卷可佐。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6包,經送驗結果,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均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6包 (檢驗前總毛重11.79公克)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包抽1,編號5,檢驗後淨重3.58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16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85號卷第115頁) 113年安保字第101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85號卷第8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