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因不詳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車牌(車牌號碼000-0000號)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偽造車牌(車牌號碼000-0000號)2面,係犯罪所生之物,且因事實上無法查知究竟是何人偽造,而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3項(聲請書誤載為第2項,予以更正)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警員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查獲懸掛偽造車牌號碼BVN-6357號車牌2面之自用小客車,並扣得上開偽造車牌2面,惟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並無查得被告陳萱與被告艾秉宏涉有偽造特種文書罪或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行之積極證據,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289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屬實。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偽造車牌2面(車牌號碼000-0000號),經鑑定確屬變造偽牌,有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3年11月1日彩車監字第1131101004號函、113年度檢管字第3374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63頁、第181頁),係屬不詳犯罪行為人直接實行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犯行、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用之物,雖檢察官已克盡偵查之能事,仍因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