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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培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即附表二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9883號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仿冒BMW抱枕等物(112南大贓214號),因屬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應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之物,現於法務部南區大型贓物庫(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0號)保管中,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見112年度偵字第39883號卷第8頁至第10頁),足見本案聲請之沒收物之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則本院就本案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被告前因於民國111年10月起至112年4月13日為警查獲日止,

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9883號、113年度偵字第253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所示之物,經鑑定結

果係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MINI商標、德商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PORSCHE商標之物品,有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112恆鼎智字第0478號函、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及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商品鑑定聲明書3份(見警卷第27至55頁、第85至95頁、第107頁、第117至123頁、第143至149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聲請人雖亦依商標法第98條等規

定聲請沒收,惟附表二編號一至二所示之雨傘112件、長傘42件,經鑑定結果確認為原廠商品,有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112恆鼎智字第0478號函(見警卷第85頁)在卷可稽。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帽子25件,因依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6備註內容記載「非仿冒【BMW】商標,故未進行鑑定」,未認定上開帽子25件係屬仿冒商標商品,又上開鑑定報告並未敘及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物,卷內亦無相關鑑定資料可參,本院無從認定此部分商品為侵害商標權商品。從而,聲請人就附表二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表一:本案應諭知沒收之扣案物品一覽表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件) 備註 一 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之抱枕 92 112年度南大贓字第214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偵字第39883號卷第8頁至第10頁) 二 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之帽子 1095 三 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之玩偶 218 四 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之杯子 149 五 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之雨傘 325 六 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之吊飾 260 七 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之鑰匙包 673 八 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之保溫杯 214 九 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之收納箱 36 十 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之長傘 208 十一 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之杯子禮品組 98 十二 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之面紙小包 20 十三 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MINI商標之玩偶 71 十四 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之浴巾 2 十五 仿冒德商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PORSCHE商標之短傘 102 十六 仿冒德商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PORSCHE商標之長傘 50 十七 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之帽子 (告訴人蒐證購證) 1 十八 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之鑰匙吊飾(告訴人蒐證購證) 1 十九 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之杯子 (告訴人蒐證購證) 1 二十 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之保溫杯 (告訴人蒐證購證) 1附表二:不予沒收之扣案物品一覽表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件) 備註 一 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之雨傘 112 112年度南大贓字第214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偵字第39883號卷第8頁至第10頁) 二 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之長傘 42 三 帽子 25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