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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保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3年偵字第11962號吳保宗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仿冒CASIO商標手錶等(113檢管810),係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19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物品,有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書2份及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見警卷第28至31頁、第37至38頁、第59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手錶 35個 (含警方蒐證購得1個) 113年度檢管字第81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偵字第11962號卷第10頁) 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碗 3個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