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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庭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760號賭博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刑法第266條第4項之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應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7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見偵卷第9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刑案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代保管通知單、電子遊戲機具查扣單、電子遊戲IC版查扣單及115年度電保字第20號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5至21頁、第31至35頁、第39至43頁、114年度緩字第719號卷第19頁),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選物販賣機Ⅱ代(FEILOLI)1臺 現責付與吳庭瑋保管中,有代保管通知單、電子遊戲機具查扣單各1份(見偵卷第39、41頁) 2 IC板1塊(編號421853) 113年度電保字第2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4年度緩字第719號卷第19頁) 3 代夾物2個 4 刮刮卡1張 5 營業金新臺幣2100元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7-09